我是“尝”管 发表于 2010-8-31 20:08:00

[0901消费故事会]宾馆免费停车点电瓶车被偷,谁来赔?本期开始送K歌券,哈

[消费故事会]宾馆免费停车点电瓶车被偷谁来赔
宾馆方:免费停车,概不负责;
消费者:钥匙给了服务员保管,得赔

   瓯北的尤先生平常对自己的电瓶车爱护有加,但8月20日晚他停在宾馆免费停车区的电瓶车,还是遭了贼手。尤先生觉得,这起偷车事件是宾馆服务员粗心所致,宾馆方要负连带责任,要求赔偿。但宾馆方表示“免费停车概不负责”,双方因此相持不下。

    尤先生说,那天晚上7时许接到朋友电话,让帮忙到附近宾馆订个客房,便通过114查询,开着电瓶车到瓯北镇双塔路金鹏宾馆订房。

    一开始,他将电瓶车停在距离宾馆门口较远位置,到前台询问订房情况后又了解车子停放是否安全,服务员提醒“将车再停近点方便看管”。于是,尤先生索性将车停在了宾馆门口的免费停车点,以便“车子在服务员视线范围内”。在此过程中,前台服务员曾拿出一个挂锁,让尤先生再加锁多个保障,但尤先生并未照做。订完客房后,尤先生将电瓶车钥匙交给了该服务员,自己到客房等朋友。不料几分钟后,总台电话告知:“电瓶车被偷了!”

    尤先生的电瓶车购于今年2月,价格为2450元,由于保养不错看上去还是蛮新的。如今前后脚工夫,电瓶车就落入贼手,心疼之余他觉得这事儿宾馆脱不了关系,“服务员答应看管,甚至车钥匙也交给她了,这样被偷就是宾馆的责任。”

    对此指责,该宾馆杨经理并不认同。原来,由于场地所限,宾馆并没有封闭式停车场,为方便宾客停车在门口划了免费停车区域,特地放置指示牌写明“免费停车,若发生刮擦、遗失,宾馆概不负责”。为防小偷,宾馆还在门口地上设置3个挂锁点,只要将车子停在该区域并锁好挂锁(一种打通地表的锁链),就能大大提高安全系数。服务员曾提醒尤先生加锁,并提供了挂锁,但被对方拒绝,所以宾馆更无需负责。

    故事讲到这,有什么看法欢迎说说。本月内在“消费故事会”栏目认真回帖或发站内短信,将有可能拿到面值100元的嘉乐迪欢唱抵金券。

    上期回顾
    崔小姐被马桶圈夹伤一事,在网上也引发了网友热议。网友几乎“一面倒”认为宾馆没理由要求崔小姐赔付马桶“损伤费”。马桶风波谁赔谁?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都不用赔。
   

    网友“阿庆嫂”:从消费者角度来说,酒店方没有提供安全到位的产品和服务,崔小姐不该赔,应该酒店赔。

    网友 “温州敲鱼丸”:崔小姐比较“背”,正好成了“压垮马桶圈的最后一根稻草”。宾馆入住率高,本来就应该有正常损耗,宾馆为这么一个圈圈,得罪一个熟客,还引来大家关注,真是得不偿失。

    工商人士点评:马桶圈虽是在消费者使用期间损坏,但没有证据显示就是由消费者弄坏,宾馆在发现马桶圈损坏时应问清并关心消费者有无受伤,而不是只顾理赔。而消费者索赔受伤费,前提也要去医院开具损伤证明,何况消费者退房被发现马桶圈损坏时才道出。鉴于双方都有不当之处,经协调,宾馆同意不找消费者理赔,消费者也答应不追究宾馆责任。肖礸

dhls 发表于 2010-8-31 20:11:16

一开始,他将电瓶车停在距离宾馆门口较远位置,到前台询问订房情况后又了解车子停放是否安全,服务员提醒“将车再停近点方便看管”。于是,尤先生索性将车停在了宾馆门口的免费停车点,以便“车子在服务员视线范围内”。在此过程中,前台服务员曾拿出一个挂锁,让尤先生再加锁多个保障,但尤先生并未照做。订完客房后,尤先生将电瓶车钥匙交给了该服务员,自己到客房等朋友。不料几分钟后,总台电话告知:“电瓶车被偷了!”

按这样描述,估计要陪了

shuixin_0810 发表于 2010-8-31 20:31:58

现在很多超市 宾馆都有免费停车点但是如果损伤 失窃是不负责的,这个都有明确的指示牌,但是这个故事中虽然宾馆也有这样的提示 但尤先生 没有听从服务员的提醒 多加个锁是在失误很大 ,另外服务员错在收下尤先生的车钥匙 收下钥匙等于是答应帮忙照看车子 不过如果这个是钥匙是尤先生自己主动给的 那么整件事 我觉得 尤先生自己要负全责 所有的一切 都是他自己的马虎 造成的  ;但是如果车钥匙是 服务员 要求 尤先生给的 ,那么在她们之间应该构成的 免费照看车子的协定 那么车子丢了 服务员或者说这个宾馆 也该负担一部分责任

东成西就 发表于 2010-8-31 21:11:22

这件事当中,双方都有错,宾馆方既然接了尤先生的电瓶车钥匙,就已经表示同意看管的义务,车丢了,也应该赔偿损失,尤先生他自己也有错,宾馆方已经提醒过他,可他自己不听,车丢了他自己也要负责自己的损失。不过,还是报警争取能抓到偷车贼,把电瓶车找回来。

姜糖 发表于 2010-8-31 21:33:19

现在做商家真难,如果没地方停车的话,消费者就不会来,有地方停车吗,现在的贼又这么多防不胜防,宾馆方只好出此下策:免费停车,概不负责;但对消费者来说:钥匙给了服务员保管,得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各打50大板吧

Foreve 发表于 2010-9-1 08:33:58

:(我的车在好又多被偷了,我都认了。谁也没找。
买来还不到半个月呢。

阿庆嫂 发表于 2010-9-1 09:33:12

宾馆免费停车场一般是没人看管的。馆方如果事先告知此处是免费而且“免费停车概不负责“的口头说明,那么停车后,车在宾馆被偷应该无责的。但是宾馆方服务员提醒“将车再停近点方便看管”的提醒,让尤先生意识上认为虽然是免费,但是电动车停在服务员视线范围下,会道义上看好的。可是宾馆方在友情提示后建议尤先生把车再加锁多个保障的建议,尤先生并未照做。这点上宾馆方做到了免费停车但友情提示的很好职业操守,事实上,我现在比较倾向于前者的宾馆方。不过这种偷盗之类的,宾馆根本管不了,这就像你在超市、KFC等等地方被偷了一样。
小偷多的社会,只能自认倒霉了。以后记住任何东西都要看看紧,特别是电瓶车的电瓶,我单位的同事放在单位的停车棚,还有人看着的,只是保安去上个厕所,回来都会被偷,所以啊,还是个社会问题。

史泰龙 发表于 2010-9-1 10:14:12

尤先生的电瓶车停在宾馆的免费停车区内,并到前台了解车子停放是否安全,服务员提醒“将车再停近点方便看管”,就说明宾馆承担了看管的责任。但是尤先生并未按照服务员再加锁多个保障的做法,致使车辆被偷,尤先生自己也要承担被偷的责任。所以双方都有责任。

明日奶爸 发表于 2010-9-1 10:15:23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之规定,结合故事会的叙述来看,对于电瓶车的丢失,尤先生应该负主要责任,宾馆不能免责。

      虽然宾馆外的停车区域是免费停车的,但它也是宾馆用来招揽客源的一项服务设施,也属于宾馆经营的一个组成部分,就算宾馆方特地放置了“免费停车,若发生刮擦、遗失,宾馆概不负责”的指示牌,也不能作为其免责的借口。
      尤先生在停放车辆时,没有重视指示牌的警告及宾馆方加锁的提醒,在主观上处于一种放任的态度,因此对于车辆丢失应负主要责任。

      建议双方可找当地消委进行调解。

吴研硕 发表于 2010-9-1 10:41:30

现在经常听到车放哪被偷了的事

潘晓娟 发表于 2010-9-1 10:42:21

登录加分,呵呵

caiop 发表于 2010-9-1 10:53:47

前台服务员曾拿出一个挂锁,让尤先生再加锁多个保障,但尤先生并未照做,订完客房后,尤先生将电瓶车钥匙交给了该服务员,自己到客房等朋友。不料几分钟后,总台电话告知:“电瓶车被偷了!”

caiop 发表于 2010-9-1 10:55:08

前台服务员曾拿出一个挂锁,让尤先生再加锁多个保障,但尤先生并未照做,订完客房后,尤先生将电瓶车钥匙交给了该服务员,自己到客房等朋友。不料几分钟后,总台电话告知:“电瓶车被偷了!”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最好协商解决

d88880001 发表于 2010-9-1 11:33:09

消费者与饭店方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饭店方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应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电动车是免费停放,并且饭店方已经尽到了相关的安全提醒和保障义务,那么饭店方就没有赔偿责任。反之,如果饭店方没有尽到相关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就需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例中,酒店已经特地放置指示牌写明“免费停车,若发生刮擦、遗失,宾馆概不负责”,已经履行了告知及提醒义务。此过程中,前台服务员曾拿出一个挂锁,让尤先生再加锁多个保障,但尤先生并未照做。因此,事情到此为止的话,饭店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问题在于在订完客房后,尤先生将电瓶车钥匙交给了该服务员。这一行为的认定是否一种代为保管车子的口头合同关系存在争议。如果是尤先生主动将车钥匙交给服务员,很难认定酒店的责任。如果是服务员要求将车钥匙交给自己的,那代表酒店有发生堵塞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将车移动的管理权利,那相应的,也必须承担保管车子的责任。

rabbit00000 发表于 2010-9-1 12:18:29

宾馆放置指示牌已经提醒客人并且服务员也拿了挂锁给尤先生,是尤先生自己拒绝不上锁的。
另外尤先生将钥匙交给了宾馆服务员而服务员也接受即表示服务员答应帮他看管车子即使是没系上酒店提供的挂锁
因此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如果尤先生一开始就系上了挂锁车子可能也不会被偷,而服务员应该劝尤先生加上锁而不是好心答应帮他看管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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